《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一)备案主体信息变更(主办单位名称变更、主办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主体负责人姓名变更、主体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
1、网站主办者主体资质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等原件扫描件。
2、网站主体负责人证件原件扫描件。
(二)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网站负责人姓名变更、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
1、网站负责人证件原件扫描件。
2、接入服务企业现场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电子件。
(三)新增接入、新增网站
1、网站主办者主体资质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等原件扫描件。
2、网站主体负责人证件原件扫描件。
3、网站负责人证件原件扫描件。
4、接入服务企业现场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电子件。
5、如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原件扫描件。
6、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原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