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一类:注销本单位备案信息
1、《浙江省网站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主体资质证件彩印件
第二类:注销非本单位备案信息
2、域名注册证书
3、域名所有者的有效证件彩印件
15个工作日
线上送达、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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