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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