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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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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