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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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梦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通罚〔2018〕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宁波梦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德峰)
执法部门:
浙江省通信行业协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8-07-30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案,经我局查明,你公司通过借用北京恒大天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开通经营性语音中继线并从事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询问笔录、相关授权委托书、你公司情况报告和相关收据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0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所附缴款书中指定缴款码将上述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通信行业协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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