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规定擅自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案,经我局查明,你公司向宁波梦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供宁波梦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开通经营性语音中继线、从事国内呼叫中心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10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所附缴款书中指定缴款码将上述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通信行业协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