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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