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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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实施检查
类       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浙江省通信行业协会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部门职责
实施依据


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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