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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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类       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浙江省通信行业协会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部门职责
实施依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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